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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党规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8-05 11:48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体现近年来党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回应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现党组制度的守正创新。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确保党组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党组(党委)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清理。中央办公厅要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学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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